中证协:将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作为券商投行质量评价指标

发布日期:2024-02-26 13:59    点击次数:159

  11月1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督促投行归位尽责,在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来看,总体沿用原架构并进一步优化,形成“1+4+1”的总体架构。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具体包括4大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反映各类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暨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原《评价办法》已设置调整项,为贯彻落实健全资本市场功能的精神,将调整项确定为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以主。

  在内部控制评价上,评价基础分为25分,具体包括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在评价方式上,由于扩大评价范围后,项目数量大幅增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用项目抽样方式。

  执业质量评价方面,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投行业务,则按所开展业务的基础分比例对执业质量基础分总分进行分配。由于目前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已分别建立了单项评价机制且内容较为成熟,市场普遍认可,为做好与其他单项评价的衔接,尽量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上述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指标及评价结果直接从单项评价引用,并按比例折算。

  调整项来看,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最高10分,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